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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盐田法院分析限期缴存公积金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5-23 09:5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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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2016年—2018年,盐田法院受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案件分别为167、159和305宗,分别占同期受理行政案件数的6.93%、5.21%和11.58%。2019年1至5月中旬,已受理该类案件高达676 宗,呈显著上升趋势。

通过分析,盐田法院发现该类案件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普遍存在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虽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用人单位普遍存在未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即存在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二是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免除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缴存义务。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通常约定支付的补偿费用已包括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赔偿,用以逃避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设立、缴存义务。

三是职工投诉是公积金中心启动追缴程序的主要方式。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但实践中,职工离职后投诉是公积金中心启动追缴程序的主要方式。因职工自行举证存在一定困难,追缴耗时较长,长时间延误还会影响职工购房时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影响公积金制度普惠目的的实现。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转,减少此类纠纷,盐田法院建议:

加大巡查及惩戒力度。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用人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依职权进行追缴。对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予以惩戒。

加大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报纸及平面广告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告知用人单位具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而住房公积金则是职工个人的合法财产,具有购房、翻修房屋、租房等多种用途,职工应实时关注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利用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的审理对群众和行政机关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裁判,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诉讼恶意逃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促使用人单位合法规范经营。

 

(速裁庭  董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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