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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因电子签名等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应引起警惕,加强防范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7-26 09:53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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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近年来,盐田法院受理的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起诉撤销工商登记的案件猛增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受理27宗,2017年受理52宗,2018年截至6月30日受理48宗。上述案件中,因电子签名被冒用而起诉的案件占比较大。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破坏市场秩序、影响个人信誉,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是破坏诚信安全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秩序,增加交易风险和监管难度。此类商事主体多使用虚假地址,或者该注册经营地址并不存在,或者其并非在注册经营地址实际经营。若当事人基于信任未实地考察而产生交易,交易风险极大。同时由于未在经营注册地址实际经营,也增加了工商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的日常监管难度。当事人为维权起诉到法院后,也由于查找难、送达难,增加了司法成本。  

二是不利于电子证书行业的健康发展。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本应使工商登记方便快捷,但冒用现象频发影响电子签名的公信力,阻碍快捷登记的良性发展。目前,电子签名不仅应用于商事登记领域,银行业务领域,还扩大应用于公积金办理领域。使用领域的扩大也增大了被冒用的风险。电子证书若丧失公信力,将对行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三是影响被冒用者的信用,使其面临债务风险。比如,在原告贺某某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四案中,涉及四家冒用原告身份注册登记的公司,因四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未实际缴纳,原告有可能承担巨额的补缴责任。且公司一旦产生债务纠纷,原告极有可能承担相应债务,个人合法财产面临被执行的风险。此外,被冒用者正常的商事登记也会受到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身份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而在当事人自己欲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就会受到限制。

经过对此类案件的梳理,我们发现,导致身份信息被冒用频发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个人忽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大多数原告风险意识较差,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尽管数字证书申请表明确告知该数字证书可用于商事登记,原告却未能谨慎阅读,也未注意该申请表上较为明确的列举式风险告知。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这点,通过发布招聘兼职信息的形式,以几十到数百不等的报酬,吸引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文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人士办理数字证书。而部分风险意识薄弱的人盲目听从其指引及不实言论,任由个人名下的数字证书脱离控制,被不法分子获取并使用。

二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严格遵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的告知义务。某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数字证书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也载明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者身份进行识别与鉴别,通过有效手段确保证书信息与申请信息相符,并将证书签发给正确的申请者。但现实操作中,数字证书大多数是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授权的印章店办理,业务人员及印章店管理者未履行清晰、全面告知义务,未当场交付给电子签名申请人。

三是工商登记制度存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可由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无需本人亲自办理,此种指定或委托关系仅需以提供身份证原件作为凭证。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下,商事登记经办人无需前往登记机关办证大厅,可直接在互联网上提交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完成签名认证。而在身份证或数字证书脱离申请人保管并产生纠纷的情形下,难以判定申请行为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易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各部门之间信息存在壁垒,向公安机关挂失身份证的信息无法被其他证件使用部门获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丢失后应当申请补领,未规定挂失程序。且丢失的身份证即便已经进行挂失补领,挂失信息无法被其他证件使用部门如工商登记部门、婚姻登记部门等获知,原身份证仍可被用来购买火车票、登记住宿、办理就医登记等。

为降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风险,维护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建议:

一是法制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意识的宣传。通过公益宣传片、在相关招聘网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网站等进行提示等方式提醒公民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及个人数字证书,提升民众身份信息安全意识。

二是数字证书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丰富风险提示方式及内容。数字证书行业监管部门发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平衡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办理网点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其熟悉业务规则,规范操作,确保数字证书交付申请人。同时,还应丰富风险提示方式及内容。比如在数字证书申请表上风险提示栏注明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对个人产生的影响及法律后果;数字证书办理业务人员当面口头提示相关风险;或者由申领人宣读法律风险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也应对其授权的办理网点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因兼职办理个人数字证书被冒用身份超过一定数量的,取消该网点的办理资格。

三是工商登记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及时自查自纠。工商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全流程网上商事主体登记系统的管理,可采用核验手机号、上传身份证,实人检测等实名认证方式防范虚假登记风险。工商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以欺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依据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情节属实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撤销登记。同时,工商登记机关应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是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互通,加大打击力度。身份证或数字证书丢失后,个人应及时报警并排查隐患,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要求公安机关追求冒用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身份证挂失及补办申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以便身份证挂失重新领证后,丢失身份证的挂失信息可以被其他证件使用部门读取。公安机关还可联合工商登记机关、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招聘网站等加大对身份信息冒用现象的打击力度。

五是法院应在立案阶段引导原告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可通过诉前调解机制指引原告:向被告核查是否存在经办人以欺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情形,同时,及时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注销该数字证书,以避免造成其他不利后果。

 

(行政二庭  张庆平、连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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