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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傅丽,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深圳市盐田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傅丽予以逮捕,因傅丽怀孕,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傅丽有期徒刑六个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12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傅丽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于2021年11月12日在河源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男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对罪犯傅丽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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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