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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傅丽,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深圳市盐田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逮捕,因被告人怀孕,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傅丽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8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12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傅丽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联系方式:程助理 0755-25228399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傅丽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病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