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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冬华,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四看守所认为陈冬华患有疾病处于传染期,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深圳市公安局重新对被告人陈冬华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冬华因拒不配合收押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11日被逮捕。2021年7月14日,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认为被告人陈冬华患有严重疾病,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本院重新对被告人陈冬华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冬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陈冬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1.酒精性肝硬化;2.脾肿大;3.大量腹腔积液;4.右侧胸腔积液)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陈冬华经诊断的病情符合暂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对罪犯陈冬华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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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