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工作动态
27
2021-0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4-27 11:45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22-04-27

2019)粤0308刑初180 

罪犯王克微,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3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712,无业,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外经委家属院101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梅田镇竹坪村第6村民小组。

本院于2019911日作出的2019)粤0308刑初180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王克微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医学鉴定,罪犯王克微患有:1.慢性肾病CKD5,肾移植失败再次维持血透3/周;2.低氯血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克微暂予监外执行。

年四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