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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克微,男,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王克微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克微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克微患有:1.慢性肾病CKD5,肾移植失败再次维持血透3次/周;2.低氯血症;3.双肺散在微小实性结节,双肾萎缩钙化,肌酐886umol/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拟决定对罪犯王克微暂予监外执行。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推行阳光司法,特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李镇欢 电话:0755-82621250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