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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颖琪
周总理曾言:“历史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像记忆对于个人一样,一个人丧失了记忆就会成为白痴,一个民族如果忘记了历史,就会成为一个愚昧的民族,而一个愚昧的民族是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看到这句话,我不禁想到我们现在奋起直追,如朝阳初升般的法治建设道路,再联想到我们过去中国的法制建设,一时间感慨万千。
古往今来,百家争鸣,虽然众多思想家对于法家的严刑峻法颇有微词,但实际上,无论是古代的中国,还是现代的中国,法律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彰显出来的人文关怀,依旧是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往回看古代中国制定的律法及从中体现的法律观念,再联想到如今我们高屋建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层出不穷的司法调研、司法实务理论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古往今来,我国法律人所追求的理想,一直是中国社会的良法善治;我国法律的法治理念及法治理论,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不断上升的状态。这种建设是持续漫长的,未曾中断的。
楚汉争雄,项羽在巨鹿之战中破釜沉舟,建立了灭秦朝的不世之功业,刘邦却先入关中称王,于势,于名,于建功大小,均无法与项羽比拟。可为何却是刘邦赢得了关中百姓的民心?原因无他,便是著名的“约法三章”。入关中后,刘邦与秦人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简短的三条法律条文,便规定了刘邦的军队及秦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让关中的百姓如吃了定心丸,史记载,“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饷军士。”
高宗永徽二年,古中国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是为《永徽律》。其中对名例篇的修改特别做了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这一说明,便体现了唐律的价值追求:情理切害,广思慎罚。私以为,情理切害,说明唐朝时期,已经不再一味追求法家“只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律法,唐人已经明白,法律,追求的不应当是苛政,追求的是合情合理,既需要保持法律条文适用标准的统一,同时也要兼顾案件中民众的道德感情,保护弱势群体,慎重地考虑后才定下最终的裁判结果。广思慎罚,强调的是从事审判事务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审慎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同时集思广益,听取群众合乎情理的意见建议。慎罚,则是告诫官员,涉及刑罚应当慎重处置,对于可以通过教育等其余手段进行补救的,应当尽量避免刑罚。永徽三年,在《永徽律》的基础上再行解释,形成《律疏》三十卷,《律疏》的性质,相当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对于《永徽律》从文义到条文精神的深层分析及注解。在此之后,《永徽律》及《律疏》再未进行大的变动,终成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古人在此时就已经领悟了法律条文的稳定沿用,会给社会带来正面且有效的指引,这种先进的观念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后,也从未发生改变。“言出法随”“明正典刑”的四字成语便是古人对于这种观念的总结概括。即便是贵如商鞅,也要担忧令行能否禁止的问题,其于闹市中立木取信,便是为了树立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
滚滚长江东逝水,从古至今,中国古人的法治理念一直伴随于社会变迁、社会进步左右,并不断开拓创新,兼收并蓄。我想,未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或许也会不断的从过去的法制中汲取经验,博采众长,完善出一条有别于西方,独属于我们中国特有的法治道路和法治理念。我想,这就是历史长河中中国法治精神魅力的体现。
(作者系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