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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弗拉维乌斯?查士丁尼,东罗马帝国晚期影响深远的皇帝之一,在他治下东罗马经历了几次自然灾难与社会动荡,但是他还是将东罗马的富强延续了下来。查士丁尼一世是一位爱慕虚荣、渴望得到臣民爱戴的君主,他大兴土木,赢得了多次征服战争的胜利,他还常常自降身份参与神学辩论会议。当他的胜利者、勤政者、虔信的信徒等虚衔随时间而淡漠、消逝,他作为立法者的名号却长存不朽;在查士丁尼一世的授意、主持之下,众多东罗马的法学家云集一处,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改革工作,明确、完善了罗马法体系。其主要的部分包括《御法集》《民法汇编》《法学阶梯》,英国史学家吉本认为,通过查士丁尼一世的立法行为,“罗马人的理性被灌注到欧洲的内部体系和制度之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获得独立的国家至今仍旧尊敬或服从查士丁尼所制定的法律。①”
在这三本书中,尤为重要的就是《法学阶梯》了,就其著书的背景而言,“经过十个世纪漫长的岁月,汗牛充栋法律条款与司法文件有数千卷之多,一般人没有财力购买也无力消化……法官就像是目不识丁的人,任意处置案件……在贝里图斯和君士坦丁堡的学院里,拉丁语被当作野蛮人使用的方言,学生不愿尽心尽力去学习。②”从史学家的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当时的东罗马帝国法学发展面临三个问题:其一、长期以来,罗马的当权者发布的单行法令和敕令充斥罗马法律,但并不成结构完整的体系,一般人无法全部掌握;其二、司法裁判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其三、建立在大希腊区的东罗马帝国失去了原有的拉丁文司法语境,原本使用拉丁文书写的法律在民间并不能被广泛的认同。解决难题的过程中,唯有寻得发生问题的根源,才能彻底的解决。解决法学教育无疑就是疏浚法制难题的源头,而《法学阶梯》这本以皇帝口吻所书写的钦定法学教科书,就是推动法学发展与法制改革的最大助力。
《法学阶梯》全书以查士丁尼一世皇帝的口吻书写,大量使用举例、和古代法律作比较等方式,主要阐述了罗马法中的民事法律规则以及部分诉讼法相关内容,那些参与编写本书的法学家们的目标的是“尽快为帝国的臣民谋取福利,而不是研究古人的学问③”,“他们的责任是要选出罗马法最适用的部分④”,因为旧的法律不一定适于笃信基督教、将政权中心建在巴尔干半岛东端的东罗马帝国。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讲基本的法律概念与自然人之间的相关权利义务、身份的变更;第二卷讲物的分类与物权,还比较详细地主要就继承这一方面对于物权的变动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卷在开头主要阐释的是权利与义务的继承、变更问题,在后面的部分则是说明了债的形成、分类、要式、消灭方式,以及契约的若干种形式;最后一卷则主要是谈诉。书中所用的文字形式非常简洁,很多概念在欧陆法系中仍沿用至今,而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诸多内容即便时值今日仍有可以探讨的空间。
一、罗马法理论建构的基础
罗马法体系的构建主要有两大前提:其一是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基础;其二是在查士丁尼一世的时代,罗马是奴隶制基督教国家。
作者在书中的第一章就将罗马法依据其适用范围划分为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并指明了自然法在诸多法律中的地位“为所有民族完全一致地遵循的自然法,的确是由某种神的先见指定的,它们总是保持着可信和不可变易。而各个城邦为自己制定的法,或因人民默示的统一,或因尔后制定了另外的法律,关于经常发生变动⑤”,我们也能够看到本书中使用过自然法的观念对于物进行公共物、私有物的及其适用规则的划分,如“按照自然法,为一切人共有的物是这些:空气、水流、海洋以及由此而来的海岸。因此,任何人都不被精致接近海岸,但以他远离别墅、纪念碑和房屋为限,因为这些物不像海洋一样,是万民法上的。⑥”自然法也被作为一些法律概念的基础与理论支持,如在谈及孳息的时候,“像奶、毛和羊毛一样,又在也在家畜的孳息之内,因此……立即根据自然法成为用益物权人的所有物。⑦”
而罗马即便成为一个笃信基督教的国家,但仍旧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国家,因此对于奴隶相关的立法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奴隶制是万民法的制度,某人据之违背自然地受制于他人的所有权⑧”,在对于奴隶的立法上,查士丁尼似乎较先前古希腊、古罗马的统治者有所进步,应当是受到基督教教义及价值观的影响,奴隶也被看成人,而不是“物”。虽然肯定了奴隶制度,他宣称奴隶的产生与释放等“这些事情起源于万民法,因为按照自然法,一切人生来自由⑨”。他在对待因释放获得自由的奴隶身份、社会地位上的贡献在于移走了“自由奴是出于两种低级阶级的羞辱标志⑩”,只要获得了释放就立即获得市民身份。而在界定孳息时,他也提到了“女奴的婴儿不在孳息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在自然为人类准备了一切孳息物的情况下,人类在孳息之中,被认为是荒谬的”。
罗马依然保持了奴隶制、家父制度,但是其核心中关于人的阶级、身份诸多观念已与其处于希腊、罗马诸神信仰时发生了变化,基督教所崇尚的某种“平等”与“自由”的观念已然悄然的西方的传统文化中生根发芽,日后在启蒙思想家的学术理论中独树一帜。
二、诸多民事法律概念与原则的确立
在《法学阶梯》一书中,有很多民事法律概念与原则的提出,这些原则与观念深深影响了后世的法学家和立法者。
1、 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取得与变更
我们不难发现,书中已然对于物权有了比较明确的分类,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对于不动产的居住权、地役权等。而在取得物权的问题上,根据物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如自然的无主物采取的是先占原则,而对于有主物的善意取得及时效问题也有所规定,特别是对于添附所导致的物权变更,书中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讨论。文中还确定了有形物的所有权变更标准是交付,“任何种类的有体物,均可被交付,并通过所有人的交付被让渡。”但是对于“赠与”这种情况,他宣布“授予赠与人在某些情况下将它们撤销的自由,以免将其财产赠与他人的人,蒙受这些人的某些不法侵害。”这一观点在近现代的诸国民事法律原则中也有所体现。
2、 “善良家父”原则的提出
在显存的此前法学文献中,鲜为稀少的提到用益物权人的义务与责任,而近代常使用的“善良家父”原则应当是出自此书。书中提到“如果某人享有畜群的用益权……他应正当地照料【他们】,并像善良家父一样使用【他们】”。
3、 债的理论
查士丁尼在书中谈及了债的种类,以及不同的债之间的区别与关系。债首先分为“市民法”上和“大法官法”上的债务,“市民法上的债务是经法律规定的,或至少是经市民法承认的,大法官法上的债务是大法官根据其职权所创设的。”而债务又得分为“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不法行为之债”与“准不法行为之债”。其中“契约之债”可以被视为一种合同,查士丁尼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在订立这类合同时需要有“要约”和“承诺”两个组成部分,他还对于保证人、债权人等进行了规定。同时我们也当看到他在对继承的问题上,认为债权应当同债务一起被继承人继承,但是“凡遵守其规定而承受遗产的,仅在遗产价值限度内承担债务”。
4、 关于诉的理论
《法学阶梯》一书的最后一卷主要讨论“诉”,提出了很多观点,如关于侵害之诉就对于是否故意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做了区分,对于“四足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在提到诉权时,作者认为“诉权不过是通过审判诉求某人应得之物之权”,而这一句与本书开篇的句子相应照“正义是分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不懈的、永恒的意志……法律的戒条就是这些: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
关于本书的内容提要就此结束,当然,书中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以上列出的几条,查士丁尼在召集编纂此书时已然将其定位为简明的民事法典,而撰写、汇编本书的法学家们在完稿时也不辱使命达到了这一目标。但是仅仅单纯的罗列本书的观点就不是本文在结构上可以完成的任务,故此不再赘述、罗列书中所提及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笔者将从另一个层面对本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三、本书的行文特点与分析
笔者在研读本书的过程中,感受到本书的两个特点,举例与作者正面表达观点非常多、常常与古人的法律做比较。
在有关于于物权问题的一章时,大量使用了例子,如“如果铁提以他人的植物在中在自己的土地上,植物属于铁提所有。相反的如果他把自己的植物栽种在梅维的土地上,植物属于梅维所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植物都必须生根”。书中使用这样类似的例子使得法律文本更为生动,也易于法律人理解。在同样的关于物权的问题上,“如在他人的板上绘画,有人认为板从属于画,另有一些人以为不问画的质量如何,它从属于板。朕以为板从属于画的意见比较正确,因为如果将亚贝列士或帕拉西等的绘画作为附属物而从属于价值非常低微的板,那是可笑的”。使用这样的一种口吻与论述方式,鲜明地表述了著者的观点,其优势在于表明了著者的立法意图与对于这类的问题的价值取向,对于裁判适用法律案件的裁判官而言,更容易进行裁判,而不是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学术流派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意见。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在查士丁尼登基之前,罗马的法学发展已然有了流派之分,持不同主张的法学家们相互斗争,从一个层面上也是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但是在那样的一个社会形态中,倘若没有官方确定的法律观与对于某项争议较大事项的确切定论,司法审判工作难以为继。
本书写作的另一个特点是,大量使用古今法律规定的一个对比,有些情形是针对某一状况古代法中有一种通说,然后本书作者认为其欠妥当,而提出新的观点或者对其进行修正。抑或是对于古代法中某些只适用于特殊个人、群体的权利使全体人民均占。我们不得不说查士丁尼对于时代变革与法律的滞后有清醒的认识,是一个敢于冒险的立法者,尽管这些法律条文可能并非出自他之手,但至少是在他的授意之下完成的。在这些有所变革的法律中,可以察觉到一些基督教的朴实价值观,以及对于具体民生的一种关注。
四、本书所透露的社会问题
一本书著成于某一特定时期,应该能够反映该时期、该地域的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法学作品,更能反映当时的社会各个方面的主要思潮,以及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笔者主要到两点,其一,作者花了非常多的笔墨在讲述继承和奴隶制度这两个问题上;其二,罗马的原本的信仰所创设的一些规定不再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基督教所产生的影响非常明显。
罗马一直都实行家父制度,因此,在家庭的遗产继承等问题上非常麻烦,由于在罗马奴隶不仅仅从事体力劳动,有些高级奴隶还从事家庭经济事务、教育事务的管理,所以奴隶在这样的有点转型趋势的社会中,地位非常特殊。社会中所呈现的问题如果不在制度层面上进行解决,那么这种不断积累的矛盾,则会在民间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而基督教对于罗马传统文化、制度的渗透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历史上当基督教被确定为罗马的国教之后,不少罗马皇帝都会自己宣称是虔诚的信徒,而在《法学阶梯》一书中,某些针对教会修女、有信仰的妇女进行的暴力性犯罪会被给予额外的严惩。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古代文明的源头,但是在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记载古希腊古罗马文献的羊皮卷被修士擦去字迹,以誊写赞美诗或者基督教的相关文献。尽管基督教在当时黑暗愚昧通知对于古代文明传承起了很大的破坏作用,我们也得庆幸,也正是由于“异端裁判所”这一机构以及异端裁判的制度,才使得古罗马的司法形式得以留存,这一点也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