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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感情是什么呢?正如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每个人内心对法感情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或许,法感情就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到:“当人们权利受到侵害而义无反顾地走上法庭时,所创造这些奇迹的东西是什么呢?不是认识,不是教养,而是痛苦这一个质朴的情感。”是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法律采取的一种态度,一种特别的信仰与依赖;或许,法感情是基于人们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对公平正义的感性判断,不经过理性思辨而是经过尝试经验而产生的一种同理心;或许,法感情是一种朴素的、有助于维护正义和解决纠纷的情感与内心确信……
法感情作为一种复杂的感情趋向,既包含法的逻辑性,又具有感情的不确定性,然而这一种感情趋向,影响着法治的实现。每个人都拥有自身独特的法感情,或深厚,或单一,或浅薄,可以说是具有逻辑性,也可以说没有逻辑,逻辑性来自法的思维、法知识的逻辑与体系,没有逻辑是因为环境、经验造就感情的多变与复杂。而朴素的法感情,则是指纯粹的、最本质的法感情,指向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在接触法学领域之初,导师就曾说道:“大学四年,或许对法学知识掌握并不牢固甚至以‘学渣’收场,但是在法学氛围的熏陶下,你会发现你学得最好的学科其实是培养自己朴素的法感情,每个人的身上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法学痕迹……”
“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明,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有修养,逻辑修辞使人长于思辨”,四年法学,抄写宪法让我感觉宪法的厚重与力量,思考社会时事令我懂得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问题,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罗素《权力论》、罗尔斯《正义论》等著作能培养我朴素的法感情……学法之后,更多的是以敬畏之心对待法及与法相关的事物:不妄下定论——面对公众舆论的呼声与愤怒,法感情支配下的严谨逻辑约束着每一个人,让公众明白恶性事件造成的社会愤怒程度并不是定罪量刑的标准,才避免过分滥用感性、意气带来的负面影响;对自己不同意的意见保持绝对的尊重——教学应是“授之以渔”,鼓励不同意见,引导思考,而非“授之以鱼”,世上很多事情都没有标准答案,学法之人更应秉持“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观点的权利”;保持质疑——太多事实警示我们眼见不一定为实,保持质疑,基于逻辑而非纯粹依靠情感来判断,才会比一开始就下判断更能一步步逼近真相。
法律人的行为受到内心朴素的法感情约束,与之同时,法律人的思维逻辑又为此打开另一扇窗,无论律师,亦或公检法,都应该遵循朴素的法感情,追求公平与正义,向往心底的那一抹光。法官誓词是这样说的:“……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这不仅仅是誓词,也是法官内心深处朴素的法感情,代表着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被关进笼子里”受人民监督……
法律人应时刻守护自身朴素的法感情,孜孜不倦地追求公平与正义,不要因为片面的社会现象而凉了自己的一腔热血!
(作者系盐田区人民法院案件快速审理中心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