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创作并在“小红书APP”上发表了名为《紫樱》《花开》的美术作品,且其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22年2月4日,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22年2月14日和2022年2月6日。
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是天猫电商网络平台上“某某数码旗舰店”店铺的运营主体,该公司通过该店铺进行销售和展示包括手机壳在内的数码产品。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为“某品牌手机壳新款文艺创意小众磨砂玻璃高级感全包防摔”的手机壳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原告周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现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确认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作为企业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销售相关商品时未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直接在自身销售的商品中商业化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及知名度、被告店铺经营规模、作品使用方式、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费用)为5000元。
【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属于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了众多商家销售商品的重要渠道。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商家想脱颖而出,提高自身销量,往往在商品外观宣传上“下功夫”,尤其是手机壳这种彰显个性、表达自我的商品。但是创新功夫不能投机取巧、拼凑抄袭,随意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否则既不尊重他人的智慧劳动成果,也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源泉和动力,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广大商家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自身的商誉和市场评价,在原创上下功夫,用创新提升产品价值、提高市场销量。
( 戴凯骏 蒋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