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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蝇头苟利不可取,慎做文化作品“二道贩”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2-25 16:38来源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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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案情简介】

  原告鑫某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餐饮培训学院”,并制作销售相关餐饮培训课程视频,相关课程售价为2800元。2023年6月20日,鑫某公司通过闲鱼平台在被告胡某开设的店铺中以4.8元的价格购买了商品“轻食,原版!技术配方教程轻食便当教程外卖食谱培训!原价2800,全套配方有意联系咨询,物超所值,完全可开店”。后胡某通过百度网盘分享相关轻食餐教程视频给原告。该视频包含了鑫某公司的《线上轻食综合课》中的17个课程视频。鑫某公司起诉胡某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鑫某公司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故鑫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销售相关商品时未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给他人,其行为侵害了鑫某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及知名度、被告胡某店铺经营规模及销量获利情况、鑫某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胡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费用)为5000元。

  【案件评析】

  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人们社交、娱乐、工作、学习的方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其中“上网课”已成为了人民群众新兴的自我增值、“充电”方式。市场的需要、数字化的发展,为创作者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本案中,被告为牟取蝇头小利,在未获得涉案网络课程即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时,直接转卖给他人,侵害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利。

  广大经营者在销售文化作品时,应确保作品来源正当,销售行为合法。作为消费者,应注意甄别作品来源,为正版消费。只有多方协作,不断地提升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共同促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能鼓励创新和创作,让人民群众安心享受丰富的文化作品为日常生活带来的改变。

(戴凯骏  黄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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