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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诚信经营行致远,切莫“傍大牌”误导消费者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2-25 16:32来源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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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案情简介】

  原告韩国某某株式会社(URGINC.)是第9963370号“”、第14075548号“”、第3490804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使用范围包括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在中国境内,该品牌亦进行了销售,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良好的口碑。

  2022年5月25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1688网”购买了被告恒某商行销售的“韩国香蒲丽眼膜淡化眼袋细纹紧致眼周皱纹修护补水保湿海藻眼贴”商品。上述商品的外包装使用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但原告并未许可恒某商行使用该商标。

  【法院审理】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韩国某某株式会社(URGINC.)系第9963370号“”、第14075548号“”、第349080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恒某商行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被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且未经原告许可,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维权情况、被告恒某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恒某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被告恒某商行在其经营的涉案网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诚信、合法经营是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欺骗消费者,以假乱真等,皆属违法经营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面临巨额赔偿,还会损害商家自身的商誉。希望广大商家依法依规经营,切勿销售冒用商标的商品;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在面对眼花缭乱的美容护肤品时,要注意甄别真伪,自觉购买正牌产品,共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何家纬  梅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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