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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真“大牌”,假“大牌”?报关公司须合理审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2-25 16:30来源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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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商标权篇]

  【案情简介】

  路某公司是第241029号“”、第241012号“”、第241014号“”、第241017号“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注册人,并长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腰带、箱包和服装等商品。部分商标已有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在中国境内达到驰名程度。2021年9月16日,中某贸易公司委托佳某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腰带、服饰等商品到美国。大鹏海关查验及调查发现部分商品违反路某公司在海关备案的商标权,并对被告中某贸易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79400元的行政处罚。路某公司认为中某贸易公司及佳某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商品方式、中某贸易公司以生产涉案商品的方式侵犯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损失。

  【法院审理】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路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该部分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保护。涉案商品的出口行为由大鹏海关对中某贸易公司作出处罚,该处罚已生效并由中某贸易公司缴纳罚款,处罚决定及相应依据均体现中某贸易公司为侵权商品的出口商,其应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佳某报关公司作为报关企业未举证证明其已对委托报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向海关申报商品的时候没有写明商品的品牌,而是无牌,为出口侵权行为提供了客观便利条件和帮助,构成帮助侵权。路某公司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故意程度、情节、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路某公司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中某贸易公司及佳某报关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

  【案件评析】

  商标是商品的使用标志,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创造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某贸易公司作为出口报关申报主体、销售合同中的销售主体,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出口侵权人。中某贸易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推翻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最终被认定为出口侵权责任人并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报关企业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情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佳某报关公司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与中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市场交易中,企业经营者通过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和品牌商誉,还严重破坏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对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杨琨 吴林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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