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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

欲“搭便车”遭“翻车”,慎用他人商标名称作搜索关键词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2-25 16:28来源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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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案情简介】

  戴某公司是第1427165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迪某公司。2022年1月1日,迪某公司将上述商标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原告卡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登陆网购平台,进入了被告罗某开设的店铺“兆凯饰品”,在该店铺内搜索关键字“DR”,显示出名为“dr招财贵气仿黄水晶戒指名媛气质奢华魔星粉钻求婚戒时尚情人礼物”的商品,售价为9.67元起,已拼4014件。原告购买了1枚上述戒指商品,上述商品本身及包装上均未显示任何与原告商标有关的商标。原告主张被告罗某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名为“兆凯饰品”的店铺销售使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告通过不诚信、不正当的行为攀附了原告的商誉,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剥夺、减损了原告的市场利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卡某公司是14271650号“”注册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上述商标在有限期内,卡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权。被告罗某在商品链接中使用的“dr”,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其字形、构图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卡某公司主张的第14271650号“”注册商标与被告罗某在商品链接上使用的“dr”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被告罗某在商品链接中对“dr”字母的嵌入使得其有可能在平台关键词搜索中出现在“”等搜索结果当中,使得原本意在搜索原告相关产品的用户被截留,被告罗某上述行为主观上也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商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亦使相关公众误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当中的产品系原告产品或者与原告产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实施了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件评析】

  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商品在电商平台的销量好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被快速检索定位从而展示在消费者面前,而商品是否容易被检索,较大程度取决于商品标题的设置能否与消费者习惯选择的搜索关键词相契合。在标题中合理选择、使用关键词,不仅可以为卖家创造更多浏览量,还可以帮助买家精准定位,故关键词的选择越契合消费者的搜索习惯,则其商品被展示在消费者眼前的可能性越高,对经营者的经营越有利。但部分经营者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其经营商品的搜索关键词,利用部分消费者以知名商标为搜索关键词的习惯,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实现“关键词引流”,从而提高其商品被消费者检索定位的概率,进而增加其商品的曝光度与交易机会。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广大经营者应以此案为鉴,切莫攀附他人商标与商誉,共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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