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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3年,曹某均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胜天镇其兄砖厂上班期间,纠集曹某平、代某平、雷某熊,网罗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势力,通过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等方法收购或逼停其他砖厂,阻拦外地砖厂进入胜天镇,攫取不法利益。1997年,曹某均先后在宜宾市开办多家砖厂,扩充经济实力,动辄施暴行凶,逐步形成恶名。
2004年5月起,曹某均先后在宜宾市、云南省、贵州省等地开办砖厂、建材厂等多家实体。为攫取暴利,曹某均网罗支某鸿、叶某久等人,拉拢砖厂老板张某华、成某林等人,组建了宜宾市、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砖瓦协会,利诱或强迫当地砖厂加入协会,其间对多家砖厂老板组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非法垄断了宜宾市砖瓦市场,破坏了正常的砖瓦市场秩序,经济实力迅速膨胀,非法影响迅速扩大。2013年3月,砖瓦协会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协会解散。为进一步攫取不法利益,2014年,曹某均又采用相同模式,先后组建南溪砖瓦联营公司、江安砖瓦联营公司、长宁砖瓦协会,成立砖巡队,垄断、控制市场。期间,曹某均利用聚敛的钱财,开办了铝塑制品、建材墙材、房地产、酒店等多家企业,经济实力进一步壮大。
同时,曹某均采取高薪笼络、利益引诱等方式,将家族成员、砖厂老板、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网罗进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砖瓦协会、联营公司等,采取论功行赏、奖惩并用的手段进行管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曹某均为组织者、领导者,曹某平、代某平、叶某久、支某鸿为骨干成员,张某华、成某勤、成某林等为积极参加者,张某宇、吴某坤、宋某明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员稳定,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通过公司化运作,以暴力、威胁为后盾,对抗公权,打击竞争对手,“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为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保障。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内,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妨害作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虚开发票等66起违法犯罪行为,在宜宾市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
2022年11月25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均等4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虚开发票罪等罪,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附加刑。对涉案财产全部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评析】
“黑恶势力”是生长在社会中的毒瘤,不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侵害群众财产权益,还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这样的一股势力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随着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司法机关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利用传统及新媒体方式广泛宣传扫黑除恶工作,增强人民群众防范黑恶犯罪的法律意识,营造打击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浓厚氛围,进一步营造社会公众共同抵制有组织犯罪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