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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83年起,被告人王某彬在四川省泸州市通过非法倒卖烟草、经营餐饮、赌博机、夜总会等,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期间,王某彬一方面刻意笼络一大批地痞流氓为其经营的夜总会等提供非法保护,另一方面罗织关系网为其提供非法庇护,在泸州市逐渐树立起“黑白通吃”的恶名。
1996年以来,王某彬先后成立了四川王氏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好百年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企业。同时,在王氏集团内部设立保卫科、在好百年公司内部设立稽查队,招募社会人员充当保安和打手,由王某彬直接领导,用于打压竞争对手,对抗政府执法检查,实施妨害公务、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1998至2001年,为使入驻王氏商场的商家非法经营的烟草不被查处,王某彬及王氏商场保卫科长王某富多次指使保安阻碍执法检查,甚至暴力抗拒、阻挠检查工作,辱骂、推搡执法人员。自此,以王某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具雏形,在泸州当地树立起非法权威。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自身势力,王某彬采取高薪招募、委任亲信等方式,将家族成员、同乡邻里、社会闲散人员等,网罗进王氏集团及旗下公司,采取恩威并济、奖惩并用的手段进行管理,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某彬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娟、胡某明、郑某、唐某海、王某富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潘某、冯某国、袁某、钟某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胡某敏、钟某、张某清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后盾,对抗公权,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为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保障,在长达近二十余年的时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职务侵占、虚开发票、赌博、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58起犯罪行为,还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故意毁坏财物、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19起违法行为,致多人受伤,造成相关企业及个人巨额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2021年1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彬、李某娟等4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虚假诉讼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赌博罪等罪,与前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6名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涉案财产全部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性质恶劣。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破坏多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败坏当地社会风气;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妨害公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公然对抗执法机关,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
人民法院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始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打击、依法惩处,为人民群众筑起一方平安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