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建设 > 法院文化 > 普法课堂
21
2023-08

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区别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8-21 11:00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24-08-20

【案情简介】

原告是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原实际经营人和法定代表人。2016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向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为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依法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原告不服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诉讼在原告主体资格上设置一定条件,主要目的是兼顾权利救济和保护公共利益,将受到因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除在适格原告之外,避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被过于干扰,维护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故上述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一般应限于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基于维护民事权益而产生的间接法律关系。被诉的税务处理决定系税务机关向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作出,原告虽然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不是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原告基于其与该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复议决定书主张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其不具有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经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评析】

原告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后针对税务处理与复议维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仍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审查其起诉条件,不因复议维持而当然取得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如公民与原行政行为之间仅存在由民事纠纷引起的间接法律关系,其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新老股东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对其民商事案件的仲裁结果产生影响,但原告主张的上述利害关系,属于间接的利害关系,并非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理条件、审查范围等存在一定区别,当事人不能因其经过行政复议而当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个案中,仍需结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审查其起诉条件。若起诉人对原行政行为因无利害关系而没有诉权、依法应驳回其起诉的,即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亦无需对复议行为进行附带审查和实体裁判。据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陈远立)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