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建设 > 法院文化 > 普法课堂
21
2023-08

邻里纠纷起风波 寻衅滋事领处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8-21 10:58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24-08-20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某系南山区某小区2楼住户,因与小区物业管理处在架空层商铺补助上存在纠纷,心生不满。原告持续多次从其阳台往楼下商铺泼大量脏水,甚至将混有发酵肥料、尿液等含有刺激性气味的脏水泼下,严重影响楼下商铺经营和行人,经物业管理处、社区工作站多次沟通劝解均未停止其行为。

公安机关接商铺经营者报警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原告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某某与楼下商铺及其经营者并无直接矛盾,却长期在其家中阳台以浇花、拖地、洗防盗网为借口使带有异味的生活废水流到一楼,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正常营业,并拒绝协商,让受影响人找管理处解决,把自己与管理处的矛盾的解决依托在损害不特定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以向管理处施压,客观上漠视并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原告的上述长期行为表现,充分体现了原告的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主观恶意。因此,原告方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特征,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量罚适当,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多人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若因正常排放生活废水与邻里之间产生纠纷,系过失所致,且配合协商和改进,属于民事纠纷。但本案中,原告与楼下商铺之间的纠纷表面上具有民事纠纷的特征,实际上原告却是基于与物业管理处的矛盾而发泄不满、长期蓄意实施上述行为,已明显超过过失的程度,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带给人们温暖,和谐共处、互助互爱,应是邻里之间的共同期盼。若邻里之间产生纠纷,必然影响每一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如果使用了不恰当的方式去处理,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矛盾纠纷,少一些戾气、多一份理解,相互尊重,真诚沟通,才能真正地化解纠纷和矛盾。

(李欣怡)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