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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醉酒闹事不可取,累犯劣迹从重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8-21 10:55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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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何某国、曾某成、邓某春三人酒后至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某养生馆内按摩,该馆老板王某芳告知其三人,养生馆已经下班。该三人听到后便开始辱骂馆内工作人员,养生馆老板男朋友曾某兴见状劝阻。该三人不予理睬,继续辱骂并与曾某兴发生口角,引发双方肢体冲突。何某国、曾某成、邓某春三人对曾某兴、王某芳进行殴打,王某芳及店员王某使用鞋击打对方。在双方冲突中,曾某兴、王某芳、邓某春、何某国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曾某兴、王某芳、邓某春、何某国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国、曾某成、邓某春无视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三人共同实施了殴打行为,均系主犯,应对各自参与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国、邓某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何某国、曾某成、邓某春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曾某成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交代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何某国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曾某成有故意犯罪前科,三被告均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法庭宣判何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邓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醉酒闹事时有发生,许多人酒意上头,肆意妄为,破坏公共秩序,或以醉酒之名,无事生非,扰乱社会治安。多数人对此不以为意,却不知寻衅滋事也是犯罪的一种。

醉酒闹事行为恶性尚小时,一般由公安机关予以口头训诫或处几日行政拘留。如果以为就此了结,不加以改正,经常醉酒,一旦酒后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构成犯罪受到刑罚惩处。

在此提倡广大民众,饮酒以小酌为宜,并学会控制自己的酒后行为。拒绝情绪上头,不要酒后闹事,不可寻衅滋事,莫使自己陷入困境。

(黄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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