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案情简介】
“海底小纵队”是一部人气与口碑俱存的儿童电视作品。原告万达儿童公司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涉案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植物鱼》《虎鲨艇》《总部基地》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深圳某包装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开设的阿里巴巴网店上传被诉侵权产品为蛋糕围边的产品图片,并建立了销售链接上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公司提供的试销品,试销金额很小,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该产品已经全部下架、销售链接已经全部撤销,不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万达儿童公司经涉案作品作者授权,依法取得涉案包括涉案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植物鱼》《虎鲨艇》《总部基地》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展示并销售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及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被告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
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售卖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侵犯原告著作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盐田法院根据原告举证情况、被告侵权情况综合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6万元,符合公平原则。
儿童美术作品旨在传播美好与善良,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养料,但却遭到部分经营者违法挪作他用。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侵犯他人著作权,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是对著作者们创新热情的湮灭,破坏民族进步的文化原创力。因此,需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还著作者“澄明清澈的天空”,还权利者“不受污染的权源”。
(沈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