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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此“招财猫”非彼“招财猫”, 电商经营者莫以“恶小”而侵权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4-28 10:51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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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案情简介】

“招财猫”系列美术作品由原告吴某创作,涉案“招财猫系列7”作品于2018年9月创作完成,并于2019年1月在国家版权局完成了作品登记。被告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拼多多平台上的网店经营者,在拼多多销售“逢考必过”招财猫钥匙扣,钥匙扣上的其中一个挂件是招财猫形象挂件。经比对,该招财猫形象挂件分别截取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招财猫系列7”美术作品中不同作品的头部以及身体部分进行组合,其中身体部分的形状、手足与“招财猫系列7”部分图形相似,头部的面部表情、嘴型与原告“招财猫系列7”的部分图形近似,且右耳均有棕色阴影。被告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吴某的许可,销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其行为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害著作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规定,“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被告广东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截取“招财猫系列7”美术作品中的图形进行组合,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侵害了原告“招财猫”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当今电商行业蓬勃发展,在消费者选择权得以极大丰富的同时,平台经营者低成本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亦大量涌现,不少商家擅自修改、截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己所用,以“新面貌”销售商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看似标的较小,但破坏市场秩序,应予严厉打击。只有严肃告诫经营者“勿以恶小而为之”,严厉查处和打击一切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引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合法经营,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叶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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