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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进口品牌运动衫“通关难”? 侵权需担诸多法律责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4-28 10:4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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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案情简介】

案外人满景公司是第163332号“”、第163333号“”、第8801340号“”、第8801339号“”注册商标所有人。2017年10月11日,满景公司向原告斐乐公司出具了《商标授权许可书》,授权许可斐乐公司自2008年起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活动中以独占方式使用满景公司拥有的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FILA系列商标,并授权斐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就相关侵权行为起诉。

2020年12月10日,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深圳市中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标有“”、“”标识的男士连帽衫118件、男士卫衣96件。满景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ILA商标专用权,并向大鹏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经调查,大鹏海关认为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11229.52元。后大鹏海关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被告处以罚款1700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

【法院审理】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斐乐公司经涉案FILA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满景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了涉案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侵害注册商标行为人主张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报关进口的物品上使用了与FILA系列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并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被告非法获利以及商标许可费金额等相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产品的数量、价值,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斐乐公司通过与满景公司签订《商标授权许可书》,依法取得了FILA系列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侵害注册商标行为人主张权利。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斐乐公司许可,在报关进口物品上擅自使用与FILA系列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斐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斐乐公司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并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被告非法获利以及商标许可费金额等相关证据,法院最后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产品的数量、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以及斐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现实生活中,不少经营者为谋利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未经许可在报关进口物品上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如此侵犯商标权行为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严厉打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保护的不仅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经营者的创新能力与生产力,亦是诚信、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醒经营者注意,自觉守住法律的底线,选择合法的渠道进口货物,侵权万万不可为。

(叶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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