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案情简介】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家用设备等。公司名下的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曾被认定质量免检产品,其生产的樱花燃气热水器亦曾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该公司注册的第1209676号商标“ ”,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大电商网络平台均开设有官方旗舰店用于出售自身生产的厨卫电器,包括吸油烟机、燃气灶等。
2021年8月20日,被告某百货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了名称为“樱花高端电器”店铺,出售“日本樱花抽油烟机家用厨房大吸力顶侧双吸式套装油烟机燃气灶套餐”商品,该商品销售页面商品详情中显示油烟机品牌为SAKRUA/日本樱花,商品用户评论中有部分商品图片显示商品外形上印有“ ”的标识。原告主张上述商品非其生产的产品,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
盐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系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首先,被诉侵权商品在商品表面使用的标识中的英文字母系将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SAKURA”顺序调换组成“SAKRUA”;其次,被诉侵权标识中的图案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图案均采取花朵造型,花瓣片数也一致;再者,被诉侵权商品的名称使用了原告中文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樱花”,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并产生混淆,且被诉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商标作为一种普遍、常见、显著、重要的商业标识,是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志。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品牌,是商标注册人长期在相关行业用心经营而获得的,消费公众普遍认可及肯定的商标品牌。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简单调换了注册商标中的字母排列顺序,并改变注册商标花朵图案造型,还在同一商品种类上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被诉侵权方主观上明显利用注册商标的品牌声誉,故意攀附注册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属于近似商标,被告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利益熏心,投机取巧。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诚信经营才是最好的招牌,心思多花在产品质量上,干劲多用在消费者服务上,生意才会兴隆,财源方能广进。
(戴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