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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从某贸易公司购买的澳洲进口牛肉标识级别为M9+。后经向海关部门了解,涉案牛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出具关于“级别M9+”及类似的证明信息,进口商也未申报有关级别的相关信息。原告认为该级别为虚假标示,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后市场监管部门以经查未见法律或强制性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规范,无证据证明被举报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举报商家所购买的涉案进口牛肉,无论是网上产品介绍名称,还是实际收到的产品外包装标签均标识级别“M9+”。该级别标识为澳大利亚的牛肉等级评分,其评级从M1至M9,代表了牛肉中的脂肪值,数字越高表示牛肉脂肪含量也就越高,而其等级、价格也越高,该“M9+”会给消费者传递一种关于牛肉品质的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交证据初步证明涉案牛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出具关于级别M9+及类似的证明信息,进口商也未申报有关级别的相关信息。因此,被举报商家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该举报事项,被告有必要向商家进行调查核实,由其解释所标识级别“M9+”的含义及由来。但是,市场监管部门未作任何针对性的调查,仅仅以未见法律或强制性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规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即认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撤销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判令其对原告举报事项依法重新处理。
【案件评析】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涉案牛肉的网上产品介绍名称及标签上标识等级“M9+”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关于商品标准的信息。即便市场监管部门主张国内未见法律或强制性标准对牛肉进行规范,其无法进行对照评判牛肉是否与所标标准不一致。但无法忽视的是,“M9+”会给顾客传递一种关于牛肉高品质的信息,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如该信息不实,的确会产生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后果。即便没有现存标准进行对照评判,也应该由经营者提供其标识标准的来源。经营者不能提供的,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高质量进口食品的消费需求也在增长。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商家应该依法经营,规范公平交易,让消费者消费得明明白白。而消费者发现商家可能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也可依法大胆维权。
(张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