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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2017年12月丢失身份证,2018年4月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12月15日,第三人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中显示的经办人为案外人张某,有权签署人为原告,盖有第三人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申请材料中包括原告的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原件后保留的复印件上有核对人的签名盖章。同年12月25日,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第三人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变更为原告。原告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本次公司变更登记。在案件的审理中,查明上述申请材料中的身份证是原告已丢失的身份证。经司法鉴定,该公司的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签名也均不是原告本人所签。
【法院审理】
2021年8月20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5日核准第三人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原告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第三人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他人已丢失的身份证件,伪造他人签名,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违背了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规定,以致变更登记行为被撤销,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留下相应的违法违规记录,得不偿失。
(冯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