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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4日,陈某在深圳某路段城市道路上对一故障货车进行分解维修,更换了左后轮胎,修补了右后轮胎,收取维修费200元。陈某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调查取证时,提供了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向陈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即迳行公告送达。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陈某实施了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的违法行为,对陈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向陈某公告送达。2020年10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未向陈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即迳行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不符合法定送达程序。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虽在《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了应告知的内容,但未向陈某有效送达,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义务,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由于行政处罚具有很强的惩戒性、强制性和制裁性,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适用情形和履行的必要程序方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赋予行政相对人多种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未保障当事人该项权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程序有利于发现客观事实,经过行政相对人的充分陈述申辩后,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因违反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该行政处罚应被撤销或被确认为违法行为,在行政非诉案件中应不准予执行。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能一定程度上约束权力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机关应当增强依法行政的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刘晓露、袁弋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