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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内经营一酒社,因噪声扰民被投诉,后原告得知投诉人是该小区某住户,并通过管理处获得该住户的手机号码。原告在其开设的酒社与多名员工商讨报复,借用员工李某的手机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冥币寄到涉案小区,收件人处写了该住户的手机号码。该住户收到冥币后随即打电话报警,随后将此事告知小区其他住户。
被告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以“借用员工手机通过网络购买冥币寄到他人家里”的方式侮辱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原告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住户投诉其经营的酒吧噪音扰民,故意借用他人的手机网购冥币并直接邮寄给投诉的住户。众所周知,冥币是祭奠死者的祭祀用品,原告以赠送他人冥币的方式传达祭奠的含义,明显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为报复该住户的投诉,曾与酒社的多名员工商讨给其送点“脏东西”,随后从殡葬用品中选购冥币,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以及在多人面前实施给该住户网购赠送冥币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程度,且该行为也被小区其他住户知晓并感受到被恐吓,已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故被告认定原告公然侮辱他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侮辱”,并非必须通过肢体行为或是言论表达才能实现,本案即为生动的案例。
本案原告将酒吧设在居民区内,深夜产生的噪声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已属不当;其作为酒吧的经营者,在面对噪音投诉时不是解决自身的问题,而通过给投诉人邮寄殡葬用品这种令人极为不适的不当方式,对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实为错上加错。原告公然以赠送冥币的方式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因此被告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依法有据。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原告能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感受一下自己和家人被赠送冥币会有怎样的不安心理,就不至于作出如此荒唐之举。
(唐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