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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诉讼请求换个“马甲”, 仍然构成重复起诉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28 10:30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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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案情简介】

起诉人王某(化名)于2021年4月向我院提交行政起诉状等起诉材料,诉称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对其投诉作出的答复函(以下简称涉案答复函)内容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市卫健委作出涉案答复函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曾于2021年1月以市卫健委为被告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撤销市卫健委作出的涉案答复函,且该院对王某的上述起诉(以下简称前诉)已予以立案,截至王某提起本案诉讼之时,前诉尚无生效裁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案件评析】

法院对王某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为:其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

第一,何为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王某曾对涉案答复函所载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予以立案。现王某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构成要件:第一,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均为王某与市卫健委;第二,前诉与后诉诉讼标的即被诉行政行为相同,均为涉案答复函所载之市卫健委对王某投诉的处理行为;第三,前诉与后诉对诉讼请求的表述虽有不同,但其实质均是请求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故两诉诉讼请求的实质相同。因此,王某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的情形,构成重复起诉。

第二,重复起诉是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可见,重复起诉属于法定起诉条件之一;构成重复起诉的,即便已经立案,亦不能进入实体审理而应作裁定驳回起诉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查明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的,应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郑丽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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