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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微博转发需谨慎,侵害权利要赔偿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22 10:43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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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案情简介】

20151031日,某某微商在其微博主页转发某某电商的微博,微博内容涉及他人美术作品,某某微商账号主体认证为被告深圳某某微商有限公司。贵州省版权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上述美术作品的作者为陈某,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4420日,著作权人为原告怀化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怀化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行为的电子数据,并于2021424日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认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怀化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深圳某某微商有限公司作为企业转发第三方微博时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未审查有无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直接在自身微博页面中提供涉案作品,其行为侵害了怀化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及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微博社会公众影响力和作品使用方式等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范围、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费用)1500元。对于被告深圳某某微商有限公司抗辩转发微博非出于商业目的仅供个人学习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意见,作为一个商事经营主体,注册自身企业微博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获取网友的关注,而发布或者转载微博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浏览或关注,客观上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故对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案一审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深圳某某微商有限公司通过自身公司微博转发他人作品时,应合理审查相关著作权权属情况,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吸取数据流量、微博点击量、粉丝数量径行发布或转发微博,将他人作品用作商用,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下互联网高速发展,全民进入指尖时代网上冲浪,企业的品牌推广、营销宣传的重心也随着网络发展由线下转移到线上,而微博作为一种社交分享平台,诸多企业也纷纷注册账号发布微博来自我宣传,扩大品牌影响。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享受科技带来的高效便捷,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树立好企业形象,获得广大群众的尊重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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