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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深圳市百强企业,于1997年6月20日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93亿元,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全资拥有,深圳市国资委直管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尤其是在深圳市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深业”既是原告的字号,也是原告的知名商品和服务名称,同时还是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深业劳务公司和深业建工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在深圳市注册,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或相同,两被告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深业”字号并获得大量经济利益,利用“深业”字号实施混淆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深业”作为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原告已将“深业”注册了大量商标并进行商业使用,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被告深业劳务公司和深业建工公司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并未对“深业”予以合理避让,明显存在攀附深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深业”简称的商誉,容易导致同行业的从业人员误认为该两公司与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该两公司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进而损害深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深业劳务公司和深业建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两被告已修改企业名称且再未使用“深业”二字,即两被告已停止侵权,故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70000元,合理维权支出41050元。
一审判决后,深业劳务公司和深业建工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被告深业劳务公司和深业建工公司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使用“深业”二字,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形势十分迫切,它不仅是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也是企业发展的呼声。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靠司法防线,做好清道夫,更要靠商事主体诚信经营,树立合法经营的理念。只有把握住公平竞争的内核,营造出真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