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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手机商标莫假冒,假冒必被抓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22 10:39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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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与陈某(已判刑)合伙成立泰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由周某出资50万元,陈某出资150万元,两人为实际控制人,主营假冒他人品牌的手机,其手机产品主要销往非洲等国外地区。20175月,陈某经人介绍与龙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已判刑)认识,周某与陈某共同前往龙某公司,后商定由龙某公司生产手机代加工业务,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下,双方签订了假冒泰衡诺公司注册商标“itel”“infinix”的型号为M4W8W12W13等手机的代加工合同,泰某公司对代加工手机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所需要的原材料由泰某公司定好供应商,让供应商直接供货给赵某,赵某安排跟进、对接和生产,成品手机由泰某公司安排人提货。经查明,20176月份生产至案发,龙某公司已经生产并出货给泰某公司M4型号手机15000台,W8型号手机300台,W12型号手机1307台,W13型号手机3台。案发后,侦查机关在龙某公司车间和相关案发现场扣押M4单机1420台、成品机3187台,W8单机313台,W12单机705台,W13单机和手机共2200台。经泰衡诺公司鉴定,查扣的3187M4成品手机和1420M4单机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itel”的手机,313W8单机和2200W13单机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Infinix”的手机。经广东长城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龙某公司出库和扣押的代加工泰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103623.5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非法经营额,经广东长城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物品合计金额103623.5元,法院认为该金额客观真实,应予确认。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4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假售假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有利的打击,净化和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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