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建设 > 法院文化 > 普法课堂
22
2022-07

先保全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22 10:34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23-07-22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法院依罗某某的申请保全,冻结了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公积金。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完成相关查控措施后,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公积金进行了扣划,待划付罗某某。在扣划过程中,张某某的另一债权人任某某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的财产。罗某某认为自己在先申请了保全,被保全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其债权。

【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向罗某某释明相关法律,即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应按照其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清偿。在执行法官的充分释明及主持调解下,罗某某表示理解并接受,并在取得任某某书面同意后,执行法官决定从本次执行所得价款中给予罗某某一定比例的奖励,剩余款项再按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官说法】

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主要包括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以及依法享有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等债权。因此,在先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并不能当然的取得优先受偿权,其是否能够优先受偿,取决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本身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在先保全的债权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时,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不能优先受偿,具体分配顺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清偿。若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在经执行程序(而非破产程序)分配债权时,只能按照财产保全先后顺序清偿,而不再参照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受偿。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执行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