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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原告吴某经中介介绍制作了U盾和视频认证,收取200元好处费后,吴某将个人身份信息及U盾、视频认证材料等交给中介。8月3日,中介通过深圳市网上商事登记系统以吴某名义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申请深圳市某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董事监事任职书等材料。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于2019年8月16日核准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并将吴某登记备案为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半个月后,吴某听朋友说中介买其身份信息及U盾、视频认证材料是用来注册公司,随后吴某通过“天眼查”查询得知吴某被登记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3日,原告向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报警。2019年10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中,中介于2019年8月3日以吴某名义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内容,于2019年8月16日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将吴某登记备案为第三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已经充分尽到审查义务,其对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而吴某贪图小利,收取中介一定报酬后将个人身份信息及U盾、视频认证材料等出售给中介,公司设立登记后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吴某自行承担。2020年7月3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的活跃,公司注册越来越便利,但同时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或者企图规避公司成立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债务。公民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抵制诱惑,不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身份证件若丢失,需及时报警补办;若发现身份信息被盗用,更要立即报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