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及第三人X创公司签订了《二手房认购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某房产出售给原告,出售价款为3590000元,交易总定金为50000元……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后20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居间合同》);有抵押,被告须于签署《买卖居间合同》起20日内自行筹资赎楼;若被告违约不签署《买卖居间合同》,原告有权要求双倍返还所付定金或总房款20%的违约金,若原告违约不签署《买卖居间合同》,被告有权要求没收所付定金或总房款20%的违约金。”然而,被告却拒绝履行《二手房认购合同》,在原告及第三人多次督促下拒绝签署《买卖居间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案涉《二手房认购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督促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签署《买卖居间合同》,但被告却拒绝签署并最终拒绝卖房,属于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二手房认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二手房认购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18000元。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评析】
近年来,深圳市二手房买卖纠纷多发。本案系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出售房屋所致,属于单方违约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法律不能使当事人因不诚信的行为而获益。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若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根据《二手房认购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或者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综合全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支持了守约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