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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悉心调解促和谐善意执行解民忧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22 10:28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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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案情简介】

深圳某物流公司与石某因为车辆挂靠经营期间的供车款、代垫费用、挂靠费、运费、违约金等产生纠纷,双方先后起诉、反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三年之久。因均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物流公司请求强制石某返还涉案两台车辆,石某则请求强制物流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执行法官团队接到案件以后,详阅民事判决,分析双方的强制执行请求,电话听取意见,发现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对于车辆交付、停车费用承担等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公司主张车辆交付义务在于挂靠车主,停车费损失3万余元应由挂靠车主承担。挂靠车主则主张已经交付车辆及钥匙,停车费用由公司造成,应由公司承担。同时,物流公司还提出曾替挂靠车主处理过一起车辆交通违章、代垫过车辆交通违章处理费1000元,请求一并支付。而涉案车辆的停车费用及交通违章的问题,判决并未涉及,但却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均认为在上述问题得以解决之前,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车辆交付义务等。

为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的停车费用问题,执行法官到停车场进行实地调查,查看录像资料,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与物流公司代表多次座谈,并向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分析案情、释法说理,劝说双方当事人平衡利弊、互谅互让。经过多轮斡旋磋商,当事人终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部分停车费,并由物流公司自行到停车场取回涉案车辆,同时石某认可物流公司代垫的交通违章费用,同意从其申请执行标的中抵扣。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调和下,物流公司代表和石某握手言和,一份判决两宗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的执行方式、效果感到满意。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协议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体现了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中必不可少,合理地应用执行和解可以有效提高执行质效,适当缓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充分体现。

在两案执行过程中,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执行人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特别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未涉及到的车辆停车费用和交通违章费用的内容达成和解,促使争议纠纷长达三年之久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均同意不再就车辆问题提起任何诉讼。本次执行和解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及其损失的扩大,实现案结事了,两案从双方立案到执行完毕仅历经一个月便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若在本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在挂靠车主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关于车辆交付的行为执行内容,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人力,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当事人诉争多年的车辆问题。而对于判决之外的内容当事人也只能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将可能面临新一轮的诉讼,甚至新一轮的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直至执行完毕是双方当事人的双赢,但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将债务履行方式的选择权赋予了债权人,充分保障了胜诉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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