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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下水道倒灌污水,到底是谁的责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22 10:25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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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李某、张某系某小区同一栋楼房(共5层楼)同一个户型上下楼的全部住户,刘某居住在该楼栋2楼,杨某、李某、张某分别居住在3-5楼,与刘某房屋使用同一条下水管道。2019年春节,刘某的房屋内马桶发生污水倒灌,该房屋内装饰及家具因此受损。因与杨某等人就污水倒灌事宜协商未果,刘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等人合理用水、排水,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经司法鉴定,污水倒灌是因该楼栋的下水管道遭纸巾、卫生巾、毛发、织物等固体废物堵塞,管道内排泄物、污水及固体废物反向流动至刘某的房屋马桶、地漏所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涉案房屋的污水倒灌系因住户使用不当,向排污立管排入固形物所致,因刘某、杨某提交证据证实其二人在污水倒灌前的一段时间内未在该楼栋处居住,而李某与张某长期使用所居住的房屋并向涉案下水管道排放污水(含固形物),李某、张某的行为共同造成该排污立管堵塞,与刘某房屋的污水反溢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李某与张某应停止向排污管排入固形物的侵害行为,合理用水、排水,并就刘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为排除妨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楼栋住户用水、排水的行为与下水管道堵塞致使污水倒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查,刘某、杨某在污水倒灌发生前一段时间并未使用房屋,即其二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而李某、张某长期使用房屋,由于涉案房屋下水管道为公共管道,其二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污水倒灌具体由谁所致的情况下,李某、张某使用房屋及屋内排水管道的行为导致管道堵塞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张某的行为与管道堵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判决其二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既合法理,也合常理。

建设文明小区,需要邻里之间和睦友好。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该案的发生提醒共有建筑物的相邻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秉持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美德,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避免因一方不合理行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共建社会主义和谐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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