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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不可因享有债权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9-23 11:15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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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案情简介】

深圳A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接深圳B物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运输业务,并由A公司安排司机运输,双方因结算事宜存在争议,运输合作终止。20179月的一天,A公司安排人员到广州将属于B公司的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B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交还车辆,但直至持续扣押50天后将车辆交还B公司。因A公司的扣押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失,B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等费用。经本院一审、深圳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各类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判决生效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对被执行人A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车辆,B公司协助法院查找A公司的财产线索。2020914日临近中午,B公司紧急联系本院,称找到被执行人名下一台牵引车正停放在龙岗区某工业区。本院立即安排执行人员前往车辆停放地点扣押车辆,到现场后,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正在进行装载作业,一批货物急需运往盐田港区进行卸货。获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通过货车司机主动联系A公司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到现场协调解决此事,并现场允许车辆进行正常作业。

A公司负责人到达后,承办法官主动向其释明,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告诫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主动提出鉴于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为不影响A公司的正常经营,本院可以允许拟扣押车辆正常运营。A公司负责人辩称B公司还欠其运费未支付,同时其不认可本院及市中院判决,其进一步辩称因双方在运输服务协议中未留存任何的运输单据及结算凭证,无法与对方就结算事宜达成一致,迫不得已才采取扣押B公司车辆的做法以迫使B公司还款。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明,告知其与B公司未结算的运费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并提示该负责人在后续的经营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注意留存收集掌握各类证据以便后续诉讼使用。最后,该负责人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并表示“吃一堑长一智”,以后进一步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案件评析】

老百姓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对方不还钱,是否可以直接扣押他人财物呢?答案是否定的。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每个人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和法律程序理性处理,依法维权,而不能像本案中的被执行人那样私自扣押他人财物。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既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反而遭受法律的惩戒。另外,在经济活动中应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及时签订协议,及时收集留存各类证据以备后续可能面临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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