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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出售玩具应注意,未获授权当赔偿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4-29 11:55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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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案情简介】

11269861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包括玩具、玩具汽车等,有效期自20131221日至20231220日;第13847267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包括玩具、玩具汽车等,有效期自2015414日至2025413日。罗某公司系该二商标的注册人。202017日,某母婴城出售玩具一盒,玩具外包装底面为生产厂家和厂址的标识,除底面外,玩具外包装盒的其他面或印有带翅膀的对称型徽章图案,或印有变形警车珀利字样,与罗某公司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带翅膀的对称型徽章图案与罗某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庭审中,某母婴城主张其从正规渠道进货,但确认进货时未要求供货商出示所进货物的商标注册证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母婴城未经罗某某公司许可,销售侵犯罗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罗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鉴于罗某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某母婴城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某母婴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某母婴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罗某公司诉请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酌情认定侵权赔偿数额(含合理维权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母婴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某公司第1126986113847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向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法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注意商品来源是否合法,商品上所用商标是否已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以避免所售商品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某母婴城虽然主张其进货渠道正规合法,但其在进货时并未要求供货商提供所进货品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其他使用商标的授权资料,因此法院认定某母婴城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决其赔偿罗某公司经济损失。因此,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要注意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商标,如有,应当向供货商索要使用商标的授权资料;如果供货商不能提供相关资料,应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出售的侵权产品,并将货品退回,以避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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