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案情简介】
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远走高飞》等53首歌曲的制片者和著作权人为案外人北京某文化公司。2017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重庆某音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将涉案歌曲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转让给重庆某音乐公司(仅限线下),转让期限为永久,转让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并约定重庆某音乐公司受让后,对受让作品享有独占使用、可以再转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方提起行政、民事、刑事等投诉及诉讼的权利。2018年11月8日某公证处对取证人员进入深圳市某娱乐公司经营的包房,通过点播系统在KTV中点播涉案歌曲并进行放映的过程进行了公证。2020年5月11日,深圳市某娱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动,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由苏某某变更为付某某,股东由苏某某变更为刘某某、韩某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音乐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转让协议足以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涉案歌曲享有永久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诉讼的权利。深圳市某娱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涉案歌曲,涉案歌曲的播放画面、音乐等与重庆某音乐公司主张权利作品中相对应歌曲的画面、音乐等内容一致。深圳市某娱乐公司未取得重庆某音乐公司授权播放其享有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的作品,侵害了重庆某音乐公司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重庆某音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深圳市某娱乐公司的违法所得,考虑作品的流行程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所在区域的娱乐消费水平,而且受疫情影响深圳市某娱乐公司长期无法正常经营,面临诸多困难,既要充分保护重庆某音乐公司的著作权,也要给深圳市某娱乐公司复工复产的机会,法院酌定深圳市某娱乐公司每首歌曲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元,53宗案共计赔偿15900元。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苏某某是深圳市某娱乐公司的唯一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苏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市某娱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苏某某应当对深圳市某娱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重庆某音乐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永久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诉讼的权利,深圳市某娱乐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涉案歌曲,侵害了重庆某音乐公司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系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按照相关防疫政策,KTV等娱乐场所在本案诉讼期间无法正常经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改善地区营商环境,同时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在充分保护原告重庆某音乐公司著作权的前提下,将以往判决每首歌500元的赔偿标准调整为每首歌300元。在疫情防控的大环境中,裁判结果既充分保护了原告重庆某音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