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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494***号注册商标“NATURE REPUBLIC”注册人变更为韩国某株式会社,核定使用产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2019年11月4日,韩国某株式会社的代理人张某在淘宝网店“某某港货店”购买标识名称为“港货代购 韩国进口自然乐园芦荟胶面膜300ML 晒后补水保湿祛痘印”的产品一盒,支付货款29元,2019年6月17日,张某收到快递,交给公证处封存并在网页上确认收货。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某某港货店”的经营者是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国某株式会社系第10494***号“NATURE 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韩国某株式会社有权就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韩国某株式会社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在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经营的“某某港货店”网店购买取得了涉案产品芦荟胶,该产品未经韩国某株式会社许可,外包装标注有“NATURE REPUBLIC”的标识,与韩国某株式会社注册的涉案商标相同,且芦荟胶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滋养霜、化妆品”为同一种产品。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具《鉴别证明》确认被诉侵权芦荟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故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销售涉案产品芦荟胶的行为侵害了韩国某株式会社享有的第10494***号商标专用权,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应当停止销售侵害韩国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韩国某株式会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酌定韩国某株式会社可得赔偿数额为2000元。韩国某株式会社举证了调查费用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明其维权费用,另韩国某株式会社虽然没有举证律师费用的票据,但其实际聘请律师参加庭审是其维权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合理开支,法院酌定韩国某株式会社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为4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案被侵权的是合法注册的商标,要认定被诉产品是否侵权,需要审查以下几点:首先,审查被诉产品上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被诉产品是否属于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型。其次,根据原告韩国某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可以证实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在网上销售被诉产品的事实。最后,相关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足以证明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而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亦未举证其进货渠道,可确认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侵害了原告韩国某株式会社的商标权,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某商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本案例可以延伸提醒到众多消费者,在没有通过官方渠道购买产品时,即使产品外包装与正品基本无差异,也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即非官方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消费者除审查产品外观,也需审查销售方的相关资质以及产品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