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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奥某工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从事五金配件生产,其在2012年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工业废水排放。”2018年7月20日,被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在对原告的经营场所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原告厂区内研磨车间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水沟往外雨水沟排水,被告遂对该废水进行现场取样,《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废水的PH值、化学需氧量、总铜浓度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标准。经听证程序,被告对原告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奥某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特别控制区(如茅洲河流域)范围内排放铜等A类水污染物的,罚款标准为100万元。本案中,原告在明知不得排放污水的情况下任由车间污水流入雨水沟,在特别控制区范围内排放A类污染物导致水污染,被告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罚款数额也在法定的幅度内,原告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