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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起诉人深圳某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诉称,其于2019年5月16日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公安分局)报案,但宝安公安分局未按照规定接受报案材料亦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起诉人遂以宝安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确认宝安公安分局拒不受理起诉人报案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宝安公安分局依法向起诉人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宝安公安分局承担。
【法院审理】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深圳某数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一审裁定后,起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评析】
本案是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起诉人起诉的行为系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报案不予受理、不予审查是否立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人在本案中诉请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是对刑事报案事项的处理职责,该项职责的履行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定条件之一,系当事人请求事项应属行政审判权限范畴,即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主张宝安公安分局拒不受理、不予立案审查其刑事报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但该项职责属公安机关承担的刑事法定职责、而非行政法定职责,刑事法定职责的履行与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应另循途径解决涉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