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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不少当事人在诉讼、执行程序中对己不利的时候,往往选择拒收法院向其发送的法律文书,甚至有些法人、组织叮嘱员工对法院的送来的文书一概不签字、不收领,部分当事人将法院送达的文书径行退回。如此拒收法院文书就真的可以躲避不利后果吗?
近日,盐田法院在强制执行一劳动报酬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在被拘留期间,对自己拒收法院发出的文书的行为进行了认真悔过,法官对其拒收法院文书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训诫。
该劳动报酬系列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盐田法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系企业)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法院邮政专递投递记录显示,法院专递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后被其拒收并退回法院。盐田法院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该被执行人依然在住所地正常经营。于是,盐田法院执行局安排工作人员再次上门进行直接送达,工作人员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后,被执行人前台工作人员廖某某(后经调查为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妻子)拒绝签收法院文书。盐田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采取了通过拍照录像的形式进行了留置送达的方法。留置送达有关文书后,盐田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采取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被盐田法院依法传唤后,辩称从来没有收到法院向其发送的任何文书,对被强制执行一事“一无所知”,并称对于法院向其发送的信息和拨打的电话毫无记忆。执行法官将送达经过及有关记录一一出示,并向其释法。在征得庄某某同意后,在其使用的手机里找到了盐田法院向其发送的督促履行信息(显示已读状态)。庄某某依然辩称自己从未阅读过该信息,并称“不知者无罪”。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且未依法报告财产,盐田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庄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戒措施。在庄某某被拘留期间,执行法官会见了庄某某,并再次释明法律,严肃训诫了其拒收法院文书的行为。庄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亲笔写下了悔过书。在悔过书中,庄某某写到“我不应当拒收法院送来的法律文书,以后看到法院送来的文书,我一定签收并仔细阅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