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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6日,家住天津的55岁的董女士入职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在天津承接的清洁服务项目的保洁员。2018年4月5日,董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董女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9年2月13日,董女士的丈夫马先生,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结婚证、劳动关系证明、天津市养老待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天津市调查。经调查,事发时董女士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在天津市享有企业职工养老待遇。2019年3月4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马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举证证明董女士事发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天津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即不能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董女士的死亡情形是否属工伤,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董女士的近亲属马先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现实生活中,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现象较为常见,且超龄劳动者雇佣成本低,不少用人单位也中意招用退休员工。但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参加工作,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此种情况下的人员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因事故引发的争议应另循其它途径解决。
那么,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所以,马先生可据此向聘用董女士的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若双方存在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法官提醒退休再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中对工作中发生伤害时单位如何赔偿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