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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4月,深圳市A公司开始租用某地块用于经营停车场,租用期间将该地块的一个角落(约60-70平方米)租给李某锋,李某锋开始做货柜车修理,后来就陆续做停放货柜车使用。2014年11月28日开始,该地块由政府代管用于货柜车临时停放,A公司在接到清场通知的当日即通知李某锋搬离,但李某锋并未搬离,开始将空集装箱门口的空地、该空地通往某大道的进出道路,继续用做停车场使用,该进出道路路边还摆放两条集装箱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汽车修理,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出行以及B居民小组停车场的使用,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告人李某锋对外称占用的涉案土地是合法租用,还私自伪造了一份与深圳市C公司停车场签订的临时租地协议书,收取停车费。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锋为获取更多利润及方便管理,打算将涉案地块用于卖车及修车,采用涨停车租金的方式,意图将司机停放在涉案停车场的货柜车驱逐出场。2018年11月26日,司机肖某某因车辆被堵报警。2018年12月3日21时许,司机张某某、肖某某、田某某在开货柜车进入该场地停车时,被告人李某锋有意阻拦,搬凳子坐路中间不让车子进去停放,三名司机为此报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锋无视国家法律,长期占用国有土地经营停车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较好认悔罪态度,且已经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情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评析】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黑、恶、乱一体整治,本案被告人李某锋非法经营停车场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虽尚不构成黑恶势力犯罪,但也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盐田港后方陆域长期存在货柜车停车矛盾突出,不利于辖区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经营的同时还可能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属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乱点。盐田法院坚持扫黑除恶治乱同步发力,依法审结李某锋寻衅滋事案,有力整治了盐田港后方陆域乱象,保障辖区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和港口正常运作。同时,该起案件能够很好地提醒盐田居民,切不要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离自己甚远,其实每一个影响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违法行为,都是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