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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

市场强收“场地费”,霸道蛮横获刑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8-22 10:3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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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某玉自2008年开始承租盐田区某路段商铺经营超市,将超市分成若干摊位对外出租。租赁期满后,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将该物业收回,并将原超市的大门封闭。各摊位租户遂开始在原超市门口的路边摆摊。自20192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某玉以路边摊位系其所有为由,要挟各摊主每月向其缴纳场地费,否则就不能继续摆摊。至20198月,各摊主向余某玉缴纳费用8万余元。2019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强将被害人谢某某带至某公园内,要求其向余某玉按月缴纳摊位费用。2019815日下午,余某玉到吴某某、张某某的摊位进行威胁。同月16日下午,余某玉纠集被告人黄某莲、李某强等八人到吴某某的摊位,强行将摊位搬走,并将在旁拍摄视频的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随后,余某玉、黄某莲等人又来到张某某摊位,将摊位强行搬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无合法、正当理由,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多位路边摆摊商户每月缴纳费用,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玉以威胁、要挟等方式要求多位商户每月向其缴纳费用,并纠合黄某莲、李某强等多人帮其进行谈判、代收费用、暴力催收,欺行霸市,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罪行符合“恶势力”特征。综合案件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自首、坦白、退赔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庭宣判三被告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余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黄某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李某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评析】

何为“恶势力”?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该案符合“恶势力”特征吗?

被告人余某玉自20192月以来,在近半年的时间内,以威胁、要挟等方式要求盐田区沙头角桥东社区一带路边摆摊的多位商户每月向其缴纳费用,并纠合黄某莲、李某强等多人帮其进行谈判、代收费用、暴力催收,欺行霸市,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罪行符合恶势力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犯罪团伙不宜定性为犯罪集团,被告人余某玉虽然纠集他人共同参与敲诈勒索,但是尚未形成层次较为清晰、组织比较严密的犯罪组织,所以本案共同犯罪不宜定性为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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