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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当事人可自主议价确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7-19 10:1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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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案情简介】

2017731日,青岛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陈某及李某四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青岛某公司向深圳某公司供应牛奶、咖啡等物品,四方确认截至2017730日,深圳某公司拖欠青岛某公司货款共计12990762元,并约定分期付款,陈某、李某自愿为深圳某公司所欠货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陈某、李某提供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如深圳某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足额还款或有其他任何违约行为,深圳某公司需支付违约金且青岛某公司有权按照深圳某公司拖欠货款总额起诉并追究陈某、李某的责任。后深圳某公司、陈某及李某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青岛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向盐田法院起诉,请求深圳某公司向青岛某公司支付货款12990762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并请求陈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盐田法院判决深圳某公司向青岛某公司支付12990762元、违约金及律师费,陈某、李某对深圳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深圳某公司、陈某及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岛某公司向盐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盐田法院对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产的登记、抵押、查封、欠缴税费等事项进行查明,经查发现拟处置房产仅为本案保全阶段查封,且已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后盐田法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议价规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议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确认双方当事人有议价的意向后,通知当事人先行通过房屋交易平台等查询了解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对涉案房产的处置价格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财产处置参考价,将涉案房产的起拍价定为400万元。盐田法院向该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送达了财产处置议价结果通知书,告知其限期对涉案房产的议价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及申报优先债权金额。近期该涉案房产已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一拍流拍后盐田法院依法将起拍价下调20%进行第二次拍卖,最终涉案房产以388.8万元的价格成交。

【案件评析】

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传统的司法拍卖过程中,委托评估是确定财产处置价格的主要方式,但评估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财产评估还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评估费,这既不利于案件的高效执行,也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基于对财产市场价值的判断进行自主议价的方式,一方面,让当事人具体参与到财产处置的定价过程中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实现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缩短执行期限,提升执行效率。

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涉案房产位于外地,为缩短财产处置时间及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优先考虑让当事人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分析利弊,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了议价结果,法院及时将议价结果告知抵押权人,最终以双方当事人的议价结果作为参考价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促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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