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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笔迹鉴定在工商登记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7-19 10:16来源 : 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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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案情简介】

20146月至8月期间,原告李某被登记为深圳2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还被登记为深圳另外2家公司的监事。20175月,原告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就被告将原告登记为四家公司的股东等身份的登记行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商登记。

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将原告登记为股东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有原告的签名。诉讼中,原告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上述申请书中原告的签名均不是原告本人笔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虽然经办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但根据鉴定意见,在原告被设立登记为的股东的两案中,申请材料里凡需要原告签名的,均不是原告本人笔迹,故申请材料不具有真实性,且在20146月至8月期间,原告多次被注册登记为多家公司的股东等职务,部分设立登记的经办人还是同一人,存在原告身份证被他人持有、冒用进行虚假登记的情形。故被告分别将原告李某设立登记为深圳四家公司相应职务的工商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法院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近年来,请求撤销工商行政登记的案件大幅上升,成为法院行政案件新的增长点,该类案件在审理中既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考量,也涉及当事人和潜在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给法院审判带来诸多困惑和考验。目前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多可以查明下列情形:(1)原告能举证证明自己曾丢失身份证;(2)代为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的代理人无法联系;(3)登记的公司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4)公司若有其他股东大多无法联系,能到庭的股东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5)被告主张自身已尽到了的形式审查义务,登记行为合法。对这些已经查明的事实,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尽可能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保护善意被冒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行政审判中,重点在于审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比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查更加深入、更加具体。

在审查公司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时,通常当事人会申请笔迹鉴定或经法院释明当事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通过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结合原告身份证遗失公告或报警回执等有助于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法院释明原告笔迹鉴定对事实认定的影响而原告拒不申请的,在没有证据推翻其签名真实性的情况下,而被告又能举证其已尽审查义务,原告就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当然,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法院对笔迹鉴定的采信亦需要结合其他案情,比如当事人有无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有无经济往来、是否知晓公司经营状况等综合判断工商登记时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以签名不真实认定意思表示不真实,唯鉴定结论迳行作出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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