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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原告周某入职深圳市龙电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公司),办理金融社保卡是龙电公司的统一要求,之前都由龙电公司统一办理,因原告刚入职不久,所以告知原告自行申办领取。2015年7月,原告向银行申请金融社保卡。同年8月27日,原告接到银行领取金融社保卡的电话通知,便向龙电公司请假外出领取社保卡。龙电公司确认请假期间不扣周某工资。当天下午4时30分许,原告在回公司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受伤。随后,原告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市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在请假去银行办理个人业务返回的路上不慎摔倒,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原告收到决定书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外出领取金融社保卡的行为应视为龙电公司委派实施的行为,属于因工外出,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二、责令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为用人单位利益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职工办理社保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龙电公司亦确认系其要求原告自行前往银行办理金融社保卡,故原告外出领取金融社保卡的行为应视为龙电公司委派实施的行为,属于因工外出,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应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